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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试行出口 “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21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上海市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上海口岸出口货物通关时效,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相关管理规定,上海海关决定自即日起在外高桥港区试行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对于在外高桥港区出口的本地清关货物,企业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可自主选择“提前申报、运抵验放”模式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二、试点内容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统称“申报人”)在货物备齐、集装箱货物装箱完毕并取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后,可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海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三、作业要求

(一)报关申报。

1. 申报人按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上海海关2017年第1号公告相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2. 申报人可自行选择上海浦江海关驻航交所集中报关点或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货物查验。

1. 出口货物以无纸方式申报的,海关在货物运抵后,通过信息系统回执告知查验,申报人在预录入客户端自行打印查验通知单;以有纸方式申报的,海关在货物运抵后打印查验通知单告知查验。

 

2. 申报人至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查验手续。如需委托查验代理的,应由出口货物发货人直接委托。

 

(三)放行作业。

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申报人如无法确认货物放行状态的,至申报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四)货物验放。

出口货物按上海海关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实行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

 

(五)落装改配。

出口货物直接改配及落装手续按上海海关2018年第16号公告办理。

 

(六)货物提离。

出口货物需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申报人凭监管作业场所出具的《在港(库)证明》及相关资料,至申报地海关办理手续后,持相关证明至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提离手续。

 

(七)报关单修改/撤销。

1. 出口货物放行前,报关单需修改和撤销的,按上海海关2017年第1号公告要求办理。

 

2. 出口货物放行后,需变更报关单集装箱号、出口口岸、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提(运)单号、件数、毛重等项目的,申报人应按删单重报方式办理。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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