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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有关医疗防疫物资出口申报文件的指导清单,4月16日更新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17

为了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中国政府部门近期发布了多项公告,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严格的出口单证审查。详情请至海关总署官网查看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以下简称53号公告)。

 

有关出口申报的要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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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3号公告所列的出口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目前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1.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为医用,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2.对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3.对53号公告里所列的其他出口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出口医疗物资申明。

 

4.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5. 出口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则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温馨提示: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在此,UPS为您更新整理了一份针对多种医疗防疫物资的出口申报文件准备清单供您参考,帮助您做到合规合法安全出口。

 

备注

  1. 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口的货件,如果实际发货人不是生产厂商,请提供发货人与生产厂商之间的采购合同或者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如没有发票的,可提供付款记录凭证,或者其他正当渠道采购记录凭证即可)

  2. 出口医疗物资的客户,请务必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给到UPS; 出口非医疗物资的客户,请务必提交《出口非医疗物资确认函》给到UPS。

  3. 签署《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或《出口非医疗物资确认函》的有效方均为货件出口的EOR(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4. *视出口防疫物资的品种,并结合海关5号及53号公告的具体要求而定需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深圳口岸出口必须提供彩色打印或复印件,非深圳口岸出口提供复印件加盖红色公章

  5.  **深圳口岸出口,正式报关货件使用电子报关委托书

 

 

备注

  1. 出口非医疗物资的客户,请务必提交《出口非医疗物资确认函》给到UPS。

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延迟,我们建议发件人应与相关供应商就上述清单中所列医用物品,确认是否具有相关医疗物品资质和证书。在UPS取件时,发件人应出示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及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原件的复印件,以供验证。就所列非医用物资,在UPS取件时,发件人应出示出口非医疗物资确认函,以便出口。我们也再次提醒发件人,请务必提供真实完整的出口货件申报信息,UPS将不会对任何因虚假申报导致的货件延迟及法规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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