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S:出口防疫物资海关报关要求,4月20日更新
自2020年4月18日起,凡涉及三部委(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公告及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中的12类出口产品,无论属于医用还是非医用,UPS将以正式报关的方式进行出口申报。
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这些医疗物资出台了相关规定,在报关程序上加强单证审核,要求发件人提供相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申报文件。为避免因此类货件在申报和查验环节中造成可能的延迟或服务中断,客户必须遵循ups.com上的最新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UPS在此特别提醒您,若在自取件日起7天内您未能提供完整出口单证,或您委托的其他报关代理无法及时申报放行,UPS将对此票件做退运处理。
在此,UPS也帮您更新整理了一份针对多种医疗防疫物资的出口正式申报文件准备清单,可供您参考以帮助您规范申报。
备注:
有关出口正式申报的要点提醒: 对53号公告所列的出口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目前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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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为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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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
3 |
对53号公告里所列的其他出口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
4 |
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且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
5 |
出口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则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
注 |
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
为了应对全球对航空货运不断增长的需求,UPS对服务做了临时性的调整,这可能导致进/出中国的货件的转运时间有所延长。这些调整会根据日期及地点有所改变,您可以参考ups.com上的服务提醒,以获取有关服务调整的最新信息。
请您放心,我们正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并会采取必要措施以尽可能减少对服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