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无单放货”的误读和新解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27
做南美货的同行们,可能会经常接到客户咨询有关货物出口到巴西后是否会被无单放货的问题。“巴西无单放货”貌似已经成为业界共识了。
误解
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巴西无单放货”说法,源自巴西财政部于2013年5月6日颁布实施1.356法令,对2006年10月2日颁布的680号法令中的部分条款做出了修订,特别是规定清关完毕后进口方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由于巴西海关执行先清关后提货的程序,原680号令规定进口方或货代在清关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正本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等文件资料。新政出台后,进口方(收货人)或货代需拿到正本提单,去船公司换单后到海关进行清关,清关完毕后凭海关放行证明提货,无需再出示正本提单。海关只起到了税收监管用,不干预正常合法的物权交割。
正常情况下,出口到巴西的货物依然要目的港代理配合,完成收货人换领提货单的程序,而实务中很多“无单放货”往往发生在当提货人去目的港换单时,与目的港货代勾结,目的港代理在提货人没有向其出示货代提单(house-bill of lading)时,就帮助提货人取得船公司的提货单,进而向海关申请货物进口手续。
案例分析
国内货代公司接受国内托运人委托,将一批货物从国内港口运往卸货港巴西桑托斯港,收货人为巴西某企业。货代公司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货物由实际承运人装船并运抵目的港。货物抵港后,承运船舶将货物卸交码头经营人,码头经营人网站显示该批货物已经由码头经营人接收。
货物卸载6个月后,国内托运人因未收到巴西买方货款,持正本无船承运人提单要求货代公司交付货物,并称因涉案集装箱已流转,要求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疑问
1)涉案货物是否已经被无单放货;
2)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由于国内托运人提供了涉案集装箱流转记录,该记录显示装载涉案货物的集装箱已经于运抵目的港后数天返还空箱,并用于其他航次的货物运输,因此原告已经举证证明涉案货物已经被无单放货。
关于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无单放货责任,托运人认为其作为提单正本持有人,有权向提单签发人货代公司索赔,货代公司无单放货应当承担责任。但货代公司提出,按照巴西港口当地法律,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港口经营人,因此认为应适用巴西当地特殊规定,以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港口经营人作为其完成提单项下交付货物义务的终结。
海关解读
1)依据巴西海关第1356号令,货物抵达巴西境内,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巴西港口海关或柜场人员后,收货人可能无须出示正本提单,货物即由当地海关或其他单位放货,进口方或货代在海关清关提货的操作流程中无需以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换取提货单。因此,依据巴西海关的新法令,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不能归咎于承运人,承运人对无单放货事实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2)根据巴西当地法律,承运人在巴西当地港口交付货物,只能在保税港口、码头进行,且自货物交付给目的港船边的港口时,承运人责任终止。承运人认为巴西当地的该规定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应当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
政策新解
在FOB贸易下,当发货人将货物提交给收货人指定货运代理时,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发货人务必要确保所托运货物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发货人不仅可以在与货代的订舱协议中明确约定“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表述,也可以在订舱托书上注明此类强制性规定,如货代接受委托后依然发生无单放货行为,托运人可以直接起诉代理追究其赔偿责任。
另据有关人士获悉,巴西海关在2017年11月14日发布了第1759号法令,在原680号法令第54条中增加了将正本提单作为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而提交的文件之一,并进一步规定海关保管机构应将收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存档5年。如果巴西海关该最新法令属实,则本文有关巴西港口无单放货的可能就有了解决之法了,那时代理们也可以稍稍松口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