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丨2018年海关不再接受转关运输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准入和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和手续,降低制度性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其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有关手续按照联程转关模式办理。
二、进口固体废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一)按照水水联运模式进境的废纸、废金属。
(二)货物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三)转关运输指运地已安装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四)进口废金属的联运指运地为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设立、通过国家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已实现海关驻点监管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
(五)联运至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进口废金属仅限园区内企业加工利用。
三、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主管地海关(进口为指运地海关,出口为启运地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按照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二)转关运输企业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
(三)转关启运地或指运地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内。
(四)货物实际进境地已安装非侵入式查验设备。
进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运输至收货人所在地,出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在发货人所在地启运。
四、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其收发货人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五、除上述情况外,海关不接受转关申报。
六、其他海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七、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解读一下,除以下几种情况外,转关运输及转关报关将成为过去式:
1、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
2、进口固体废物且满足相关条件的;
3、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
4、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且满足相关条件的。
对陆路运输业务的影响最为直接
明年开始,原本只有转关备案的车辆可承接的业务,公告实施起,所有的车辆均可承接业务,不再有制度性的门槛。
其次是操作习惯及操作方式的改变。对进出境监管车辆而言,如习惯于转关操作的,现在大部分将转为通关一体化。但一线口岸业务量增加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通关效率,这对口岸海关和进出口企业都将是个挑战。
而如果选择跨境通方式,第一,车辆必须要安装电子关锁并备案。第二,目前只有少数二线口岸的系统及设备支持跨境通系统,大部分车检场都需要改造后,才可以使用该系统。这对客户及运输公司来说,也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
对陆路进口报关业务的影响较大
首先是报关模式的改变。公告实施后,涉及港车及内陆转关的业务将全部转为通关一体化或跨境通。考虑到通关一体化模式仍处于磨合阶段,一旦出现异常,处理起来将会非常困难。而新推出的跨境通系统,也还不够成熟,如无法实现“清单下载”模式来录入报关单,系统故障频次高等。
其次是具体操作可能面临比较大的挑战。因公告并未明确取代转关的配套操作细则,某些业务,特别是涉及到特殊监管区的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将面临较大的问题。如涉及到特殊监管区之间如何流转的问题,涉及到货物如何进出监管区的卡口及货物如何监管的问题等。
如何应对运输、报关业务?
1、运输业务
一是转型,原内陆转关业务转型为非转关业务。
二是升级,进出境监管车辆建议尽快升级为电子关锁。
三是拓展,由于大量的进出境监管车辆需要处理一线口岸查验等相关业务,可考虑在业务集中的口岸设立服务机构或者寻求优秀的合作伙伴。
2、报关业务
一是密切联系海关,关注海关操作细则的出台。
二是及时向海关和报关协会反映公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是积极参与,各相关企业应积极尝试新的通关方式,争取又快又平稳地进行业务过渡。
哪些货物属于限制转关货物?
1) 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
2) 消耗臭氧层物资、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等;
3) 动物废物、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料、各种废旧五金、废电机、废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废塑料、碎料及下脚料等。
关于汽车整车转关的条件?
海关总署2014年第5号公告对汽车整车转关进行了规定:为更好地促进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已设立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作用,海关总署决定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开展进口汽车整车转关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办理口汽车整车转关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整车应当具备全程提单;
(二)承运转关进口整车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安装定位监控装置;
(三)进口整车转关应当采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和装卸标准的集装箱装载运输。
二、进口整车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署令[2001]第89号 )有关转关申报的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整车转关手续。
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转关的条件?
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企业,在经总署批准同意后,按照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开展进口固体废物转关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进口固体废物的转关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二、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在转关进境地实施。
三、进口固体废物的转关指运地为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设立、并通过国家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进口固体 废物〃圈区管理〃园区。
四、进口固体废物的转关进境地监管场所,以及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的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已安装到位并交付使用。
五、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已实现海关驻点监管,并具备严格执行“三个100%”,查验、转关100%验封、机动巡查、视频监控等现场作业监管的条件。
六、转关至"圈区管理"园区的进口固体废物仅限专供园区内企业加工利用的固体废物。
七、进口固体废物的转关运输车辆已安装卫星定位终端,并实时向海关物流监控系统传输卫星定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