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危险货物订舱谎报瞒报后果严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货物性质是托运人、发货人的绝对义务,托运人、发货人对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负有全部法律责任。承运人对谎报瞒报危险货物享有充分使之无害的权利,同时享有向托运人、发货人追究由此造成和产生的全部费用损失的权利。
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订舱,将对公共安全、国家财产、船舶运营安全等造成重大威胁。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订舱,一旦被查,委托人将面临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可能面临支付高额费用、经济赔偿、被列入黑名单以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等。
近年来,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订舱被查处案例已屡见不鲜:
1、涉及刑事犯罪
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一瞒报烟花爆竹为普通货物出口案件的被告人严某、张某、高某、蔡某4人提起公诉。
经查,严某在江西经营一家烟花公司,有5年的从业经验。2017年年初,他接到一笔中东国家客户的订单,但是经询问得知正规货代公司没有去该国家的航线。2017年5、6月间,严某与黎某(另案处理)事先预谋,决定将这批烟花爆竹瞒报为普通货物经上海港出口。后黎某安排张某、蔡某分别进行货运代理、道路运输,再由张某联系高某负责报关出口。2017年6月中旬,上述烟花爆竹被瞒报为普通货物,由湖南省浏阳市经浙江省嵊州市运输至上海港某集装箱码头堆放,同年6月被查获。经鉴定,上述集装箱内含26种烟花爆竹,共计6087箱,其中烟火药总量约为70093千克,黑火药总量约为5391千克,为1.4级爆炸品,TNT当量为1.8吨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张某、高某、蔡某与他人结伙,将大量烟花爆竹瞒报为普通货物进行运输、堆放及报关,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张某、高某、蔡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最后,被告人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高某、蔡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依法对缴获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2、承受额外经济和信誉损失
案例一:2020年1月4日2334时,公司某轮在航经印度西海岸期间,No.7货舱火警报警,舱内浓烟并伴有木材和塑料燃烧的味道。经查,该起火灾险情由中远海运合作方共舱箱引发,装港南沙,为危险货物瞒报箱,按普货接运,现场开箱显示箱内实际装有锂电池、电子表等货物。事故共造成我司直接经济损失46余万美元,后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并将瞒报责任方加入公司危险货物谎报瞒报黑名单。
案例二:2019年9月25日,接宁波海关通知,我司承运的一集装箱涉嫌烟花瞒报。经查,该箱装港宁波,卸港利比亚米苏拉塔,为烟花瞒报箱。后续订舱货代向我司支付了海关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余元、滞箱费人民币近400元、危险品特殊操作费1万美元。同时公司将该票瞒报的责任方加入了公司危险货物谎报瞒报黑名单。
案例三:2020年6月19日,厦门出运一集装箱在卸船后堆存于目的港查验区域时发生火灾。经后续开箱发现,箱内所装货物为竹炭(瞒报),按普通货物接运。经进一步排查相同客户按同一品名订舱情况,发现已装船在途的仍有11票,后在下一港倒箱至甲板,共计倒箱88个。在后续处置过程中,该客户积极配合,共支付了倒箱费及中转产生的费用3万多美元,瞒报特殊操作费近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