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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新要求及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11

 

2020年12月18日, 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29号公告,公布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新要求:

1.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应填报事项及提供资料进行明确;

2.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资料进行明确;

3.进一步明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监管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doc

2.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8日

 

 

 

01 明确了进口危险化学品报关填报事项

 

 

129号公告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进口危险化学品在报关时,需填报如下信息:

1.危险类别;

2.包装类别(散装除外);

3.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

4.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除外)

小虎解读:上述4类信息都是危险货物所特有的运输分类和包装代码信息,因此小虎认为企业需要对所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分类提前做一个判断。如果产品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或《危险货物规则》(IATA-DGR)等运输法规确定的9大类分类标准,属于危险货物,则需要提前准备好上述信息。

友情提醒:化学品SDS的第14部分就包括了上述4类信息,因此企业可以向上游供应商索要产品的SDS(或MSDS)但需确保SDS信息准确合规。

此外,在进出口报关时,129号公告删除了之前“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要求。也就是申报名称不一定要和《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02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GHS标签/SDS有豁免条款

 

 

129号公告第三条关于出口危险化学品报关要求中,新增了两个豁免条款:

1.符合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产品

依据129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条款的规定,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国际规章(例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或《危险货物规则》(IATA-DGR)等)中免予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时,在报关时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小虎解读:该条款对于采用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空运除外)的危险货物是一个利好消息。依据小虎的理解,此类货物在运输时,由于依据国际规章可以豁免,无需使用经性能检验合格的“UN包装”,而只需要满足法规规定的通用要求,例如包装要求坚固,与货物相容等。

2.散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依据129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条款的规定,散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在报关时,不需要提供中文GHS标签。

小虎解读:GHS标签本身也是针对带包装的化学品,散装运输本身就没有所谓的包装。

 

 

03 明确了进出口危险学品的合规标准

 

 

129号公告第四条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合规要求,主要变化如下:

1.明确了合规的主体

129号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是合规主体,应该保证符合第四条规定的4个方面要求。

2.明确了合规的技术范围

删除了原来第30号公告中第(五)条:“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小虎解读: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的约定,删除该条也是再次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

 

 

04 明确了进出口危险学品的检验内容

 

 

129号公告第五条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内容,只保留了原来30号公告中的安全要求,删除了“是否符合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小虎解读:这也是本次公告的最大变化之一,明确了进出口危险化学的合规要点更加侧重安全,主要包括GHS标签/SDS、主要成分、物理化学特性以及危险类别等关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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